期交所 動態價格穩定 擴大實施

期交所 動態價格穩定 擴大實施

動態價格穩定措施,是指期交所針對適用商品每一筆「新進委託」試算可能成交價,逐一進行檢核,於買進委託可能成交價高於期交所訂定之「即時價格區間上限」,退回該筆買單;賣出委託可能成交價低於期交所訂定之「即時價格區間下限」,退回該筆賣單。

即時價格區間上(下)限等於基準價+(-)退單點數。小型電子期貨的退單點數等於最近電子指數收盤價乘以退單百分比,其單式及組合式委託之退單百分比分別爲2%及1%。個股期貨的退單點數等於最近月契約開盤參考價乘以退單百分比,其單式及組合式委託之退單百分比,於現貨開盤後(如9:00後),原則上爲3.5%;現貨開盤前(如8:45後到9:00),因沒有現貨成交、市場資訊較不充足,基準價可能與交易人預期差異較大,退單百分比放寬爲二倍(7%)。

此外,考量個股遇減資、新設合併等事件時,將有一段時間停止買賣,且恢復交易當日波動通常較大,而個股有重大利多或利空時,常需要數日反應。因此期交所規劃,個股期貨標的遇到以下情事時,當天該檔個股期貨開盤後到現貨開盤前,不適用此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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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標的現貨經暫停交易後恢復交易當日現貨開盤前,得暫停該檔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,現貨開盤後恢復。(二)標的現貨前一日收盤價達漲跌停,得暫停該檔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,現貨開盤後恢復。(三)個股期貨在現貨開盤前的退單百分比將放寬到7%,且遇到特定情事,將暫停動態價格穩定措施。交易人在現貨開盤前交易個股期貨時,需留意市況變化與當時委託簿情形,避免實際成交價與預期價格差異過大,產生損失。

爲使期貨業從業人員及交易人瞭解相關內容,期交所於網站(www.taifex.com.tw)首頁設置「110年上半年新商品及新制度線上宣導說明會」,內容涵蓋新商品、新制度介紹及宣導說明會資訊等,6月1日至6月9日尚有3個場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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